合同写了“不定时工时制”就不用付加班费?法院:不一定!劳动法
员工每天干12小时,要走之前说公司拖欠加班费要经济补偿,法院:不定时工时制未经审批不算数,绩效奖金已体现多劳多得,经济补偿不支持——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 葛某在某公司做"储备站长",管理站点下面五个岗位的人员,做了2年。 葛某离职后说:我每天工作12小时,每月出勤26天,公司欠我加班费30多万,你违法解除,要给我经济补偿。 公司说:合同定了不定时工时制,不加班不欠薪。 法院查了:公司确实申请过不定时工作制审批,但审批的是"业务员",葛某的储备站长不在审批范围内。 法院认定: 不定时工时制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不能实行,葛某不适用不定时工时制。 但法院接着说: 葛某仅提供打卡记录,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加班事实。疫情期间订单倍增,绩效奖金已体现了多劳多得。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支持。 经济补偿呢?葛某没欠加班工资,社保问题葛某在职期间也没反馈过, 经济补偿也不支持 。 法院只判支付基本工资差额1730.77元+律师费39.48元。 真实案例 葛某2020年7月入职深圳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,任储备站长,2022年7月29日离职。 葛某主张:每天12小时、每月26天,加班费429086元,被迫解除经济补偿29521.33元。 法院最终:驳回全部加班工资、经济补偿请求,仅支付基本工资差额1730.77元+律师费39.48元。 自以为的 vs 法院判的 葛某以为的 法院实际判的 我合同写了不定时工时制,公司就不用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需经人社部门审批,未经审批的公司单方约定无效 我每天12小时,每月出勤26天,就是加班 仅提供打卡记录,未举证证明具体加班事实和每单损耗时间,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 我离职前说公司拖欠加班费,被迫解除成立 法院认定公司并未拖欠加班工资,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 公司社保未足额缴纳,我可以被迫解除 葛某在职期间从未反馈过社保问题,存在放任情形,不足以认定达到被迫解除的严重程度 要求30多万加班费+2万多经济补偿 法院仅判1730.77元+39.48元,差距巨大 关键差距 :葛某以为有打卡记录就能证明加班,法院说——没有具体证据;葛某以为社保问题可直接被迫解除,法院说——在职期间不反馈存在放任,严重程度不够。 三个常见问题 问:劳动合同写了不定时工时制,公司就不用付加班费吗? 答: 不是。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人社部门审批,未经审批的劳动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缺乏法律依据。且审批有严格主体和程序要求,不得混岗混员。 问:公司社保没足额缴纳,我可以被迫解除吗? 答: 可以以"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"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但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,且需要证明公司的过错程度达到被迫解除的严重程度。如果在职期间从未反馈过,法院可能认定存在放任情形,不支持经济补偿。 问:加班费举证需要什么证据? 答: 仅有打卡记录可能不够。需要证明具体加班事实、加班时长以及每单损耗时间对应工资标准,否则举证不能。 #不定时工作制 #被迫解除经济补偿 #加班费举证 #社保未足额缴纳 #深圳福田法院 #被迫解除认定 #多劳多得 #劳动争议 #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#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?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 ,专注劳动法15年,累计为3000+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。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擅长处理违法辞退、调岗降薪、工伤赔偿、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。 ⚠️ 特别提醒: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人社部门审批,未经审批的合同约定无效。特别提醒:劳动者在职期间如认为社保未足额缴纳,应及时向公司提出,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放任情形,被迫解除理由难以成立。特别提醒:加班费主张应提供具体证据,仅凭打卡记录可能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。特别提醒: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必须准确,理由不成立的,经济补偿不予支持。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: 点赞让更多人看到 收藏方便以后对照 转发给可能遇到加班认定问题的同事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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